新華社貴陽4月28日電(記者汪軍)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鹽業(yè)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、副董事長、總經(jīng)理郭帆受賄案,對被告人郭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;對被告人郭帆受賄所得及其孳息,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1年至2024年,被告人郭帆利用擔任中國民用航空貴州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局黨委委員、副局長,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、副總經(jīng)理,貴州航空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、總經(jīng)理,貴州鹽業(yè)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、總經(jīng)理等職務便利,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接、茅臺酒申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。2012年至2024年,被告人郭帆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5萬余元,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。
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郭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。鑒于被告人郭帆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(jié),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,認罪悔罪,退繳全部贓款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被告人郭帆當庭表示服判,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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